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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信息中心主任杨健教授谈济安金信银行理财产品与管理人评级
时间:2022-08-17 17:43:32 | 来源:济安金信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信息中心主任杨健教授
 

传统保本保息的银行理财产品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新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元年来临。

 

参照同台竞技的公募基金标准评价银行理财产品及管理人更科学

 

截至2021年底,301家银行机构和21家理财公司存续理财产品高达3.63万只,存续规模29万亿元。如何对净值型产品及其发行机构进行业绩评价,对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和投资者来说都是一个较大的难题。

 

曾获得“致敬中国基金业20周年”颁奖大会主席荣誉的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信息中心主任杨健在接受专访时表示,净值化转型将银行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同台竞技,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快速发展也将面临监管趋严、产品差异化要求越来越高等诸多挑战。科学、全面的银行理财产品评级无论是对投资者、管理人还是监管者都具有重大意义。

 

“老百姓对银行有天然的信任感。加之没有专业的评级机构提示产品的优点和风险,因此投资人对银行理财产品和管理人基本是无差别对待。如果一个一星评级的产品,其管理人也是一星评级,那么这个产品是不是风险很大?”

 

正因为如此, CFA协会与全球投资业界合作发起并创立了GIPS(The Global Investment Performance Standards)即全球投资业绩标准,用于在全球投资管理服务时计算和列报投资业绩的道德标准。目前GIPS已成为全球范围内最广泛、最权威的投资业绩表现标准,未来 GIPS与中国资本市场接轨是必由之路。

 

从投资者而言,理财产品评级可以通过评级信息反映其在全市场的整体位置,为投资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指标;对理财产品管理人而言,理财产品评级和管理人评级可以作为其内部的评估基准和绩效考核指标,从而对管理人和投资经理产生约束和激励;对监管者来说,独立的理财产品评级体系建设和完善将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地高质量发展,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更好地回归资管行业价值挖掘、资产配置本源。

 

作为基金业协会批准的7家持牌基金评价机构之一、中国证监会基金部综合监管系统(Fund and Institutions Regulatory and Surveillance Task,以下简称FIRST系统)11年服务商,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10余年如一日以基金业吹哨人为己任,在基金评级机构中始终独树一帜、旗帜鲜明地反对“风格漂移”,坚守“公平交易”、“规模适度性”等评级底线。

 

作为全市场唯一一家专注做银行理财产品及产品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机构,济安金信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重,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银行理财产品与管理人客观公允的评价结果。参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评价方法设计了银行理财产品及管理人评级方案,把理财产品分为:现金管理类、固收类、权益类混合类四大类。与公募基金的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对标。对四类产品进行类内评级,采取同类产品分层、归并、综合的等级评价体系,从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业绩稳定性、择时能力、宏观审慎评级等方面,对银行理财产品及产品管理人进行综合评价。

银行理财产品评价是资管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杨健教授认为, 随着过渡期结束,《资管新规》的正式落地实施标志着对投资类型相同的资管产品逐渐回归同一起跑线,公募基金监管作为目前架构最为完备、措施最为严格的监管体系,各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力度正在向公募基金看齐。因此济安金信银行理财产品评级参照济安公募基金评价体系进行指标设计,同时结合产品特性引入了银行宏观审慎评级,使评级结果既具有完备性、科学性,也兼顾了银行理财产品的特性。

 

2018年4月27日,由央行主导、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讨论、中央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简称“资管新规”)。该制度基本覆盖了各类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从定义、分类、投资范围、期限匹配、投资集中度限制、杠杆水平、嵌套、估值、经营模式、销售等方面,提出了指导要求,是资管行业的框架性文件,旨在统一资管行业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标准,消除套利空间,让各资管子行业(公司)同台竞技,也让资管行业回归代客理财的本源,打破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及多层嵌套以降低产品的复杂程度,减少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因此,银行理财作为重要的一类资管产品,也面临着一系列规范运作转型要求。

 

在资管新规的大框架下,作为资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理财业务迎来了合规整改、净值化转型的浪潮。银保监会陆续颁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来统一银行理财产品在产品发行、销售管理、投资运作、风险控制等各方面的监管标准。

 

第一、对银行理财产品总要求

 

2018年9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第6号),依据“资管新规”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包括非刚性兑付定义、产品分类、投资范围、经营管理模式、估值、风险资本计提、销售、风险评级、嵌套、投资集中度限制、杠杆水平、期限匹配要求、压力测试、托管、信息披露、登记等。

 

第二、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运作相关要求

 

2021年5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与代销的范围、流程、责任、信息登记、风控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强化,也打开了理财产品规范代销的大门,有利于理财公司未来合规发展。2021年9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制度、应对措施、压力测试、信息披露、投资、认购和赎回限制,提出对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监管要求。2020 年10 月以来,市场已经发生多起高等级信用债违约,加上理财产品本身对长期限权益类资产的配置,多只理财产品净值跌破1,甚至出现了资金流动困难和违约问题,因此加强对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监管要求越发重要。

 

第三、银行理财产品估值及会计核算相关要求

 

2019年8月5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对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和标准债权、非上市股权等的估值方法、流程,以及减值准备计提、信息披露等提出要求。2020年8月2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发布《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理财产品的科目设置、会计核算处理等提供指引。

 

第四,现金管理类产品相关要求。

 

2021年6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0号),为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健康发展,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补充监管要求,包括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对象的信用评级水平、流动性高资产的投资下限)、杠杆水平、剩余期限要求、理财产品的定价要求、赎回限制、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占比及金额上限等,并设置过渡期至2022年底。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中,高流动性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占比较高,是投资者青睐的高流动性、高收益产品,本次通知发布对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规模扩张杀伤力较大。

 

第五、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要求

 

2018年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第7号)对理财子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经营范围、风险管理等提出监管要求。2019年11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第5号),明确了理财子公司的净资本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净资本及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监管指标等。

 

杨健教授指出,资管新规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资管领域改革的序幕。资管新规明确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过渡期内打破刚性兑付,其核心要义就是通过理财净值化管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打造“真资管”的市场环境,推动市场回归本源。

 

新规下的银行理财产品打破了刚性兑付,从本质到形式上与公募基金产品是一致的,面向的投资人与公募基金是一致的。银行理财产品刚刚进入净值化元年,方兴未艾,完全可以借鉴公募基金行业的监管体系与评价体系。因此,用成熟的公募基金评价体系与方法评价银行理财产品及管理人水到渠成。

 

作为公募基金评价旗舰机构,济安金信以投资者吹哨人为己任,在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中财龙马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信息中心等权威学术单位支持下,北京合富永道财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发布的《中国银行理财产品及管理人评价报告》为银行业理财产品投资者提供寻宝图和避雷针,为银行资管管理人提供正身律己的镜子,为行业监管提供尺子和助手。

济安金信银行理财及管理人评价的三大优势

 

鉴于目前社会对银行理财产品及管理人简单地用业绩排名的评价方法存在诸多缺点,杨健教授认为,济安金信的银行理财及管理人评价具有“参照公募基金评价体系,引入宏观审慎评级”、“产品类内评级”和“管理人按类评级”的三大优势。

 

济安金信是国内具有公开评级资格的独立第三方证券投资基金评价机构,并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备案。基金评价中心对基金产品、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进行评价,具有完全独立的基金评价理论体系。长年的基金评价专业力量储备将为银行理财产品及管理人评价充分赋能。

 

优势一 —— 抬头看天:引入宏观审慎评级

 

2015 年12 月29 日央行发布公告,从2016 年起将原先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MPA 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框架,其主要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其主要特征是建立更强的、体现逆周期性的政策体系。我国的MPA 重点考虑金融机构的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信贷政策执行等七大方面。济安金信在MPA的整体框架下,选取核心的关键指标,经过加权评估后,形成济安银行宏观审慎评级方法,可对目前全量的银行进行宏观审慎评分。


优势二 —— 产品类内评级


济安金信银行理财产品评级与公募基金评级一样,采用严格的类内评级。《资管新规》后,理财产品可投的底层资产逐渐标准化,因此类型相同的理财产品会体现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济安金信针对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依据其类型特征设计了相对应的评价指标体系。


优势三 —— 管理人按类评级


济安金信银行理财评级除对产品进行按类评级外,对理财产品管理人的评级也按照类型展开,不同管理人在不同类型产品的管理能力不同,如果采用“综合”评级则管理人的优缺点都会被掩盖。因此,济安金信银行理财产品评级对管理人与公募基金公司评级方法一致,采取按类评级,旨在突出在不同类型产品上的管理能力,鼓励管理人形成专业化、差异化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能为具有不同类型产品投资需求的投资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参考依据。

 

应高度重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评价

 

杨健教授认为,我国一行两会针对各自监管范围的金融产品均制定了相应的投资者(金融消费者)适合交易原则,并侧重强调投资者的标准化考量,即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中也明确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或向金融消费者的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适当性义务,充分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且理财子公司与代销机构对同一理财产品或投资者出现风险评级不一致时,理财产品应以二者评级孰高、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孰低为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2018年9月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但是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评定并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各家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都是发行银行自己评定的,且没有银行对外公开披露其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的评定方法。因此,可能会有不同银行对同一类型理财产品给出风险等级不同、各银行风险等级符号不一致、风险水平定义不一致的情况出现。

 

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深耕资管行业多年的独立机构,具备充足的经验及技术实现针对客户及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在参考了最为规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公募基金相关规定,针对银行理财产品设计了包括理财产品风险评价、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测和风险匹配等一系列完整方案。

 

第一、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条款规定,济安金信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采用事前评价,评价将结合产品设计的定性因素以及拟投资各类标的资产的投资比例、风险收益特征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其中定性风险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结构、投资标的流动性、投资衍生品目的、估值政策、杠杆倍数等;定量风险主要以产品的业绩稳定性和下行风险为参考指标,以及为产品风险评测所涉及的部分产品要素。

 

除理财产品本身的各项产品设计要素外,还将其所投资标的资产的部分定量指标,结合资产配置比例对其整体风险收益水平进行综合衡量。所使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标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下行风险等。

 

第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测

 

按照相关规定,济安金信还可以提供客户风险评测调查问卷对投资人的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测。问卷设计时充分考虑了投资人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短期风险承受水平以及长期风险承受水平等六大方面,并依据投资人对调查问卷的回答,自动对投资人的各个问题按照投资期限性、资金流动性要求和波动性风险承受成立三个维度进行评定,济安金信针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两种不同类型的用户设计了两套不同的调查问卷,以满足实际的业务需求。

 

第三、投资者风险与产品风险匹配

 

杨健教授认为,在对金融资管产品进行综合评价时,必须与风险收益特征相类似的产品进行比较结果才有意义,因此评级的第一步就是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分类。根据《资管新规》、《理财新规》 以及2021年发布的《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银行理财产品的评级对象为产品期限或存续期限满1年,业绩披露完整且处于正常存续状态的现金管理类、固收类、权益类、混合类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评级的评级对象为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人。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理财合同中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运用所募集资金对各种允许的投资对象进行投资,谋求所管理的资产不断增值,并使产品投资人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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